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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找資料時剛好看到幾則文章,是關於之前司馬庫斯倒木事件,站在原住民立場的文章應該很多人都看過了,因此在這轉載兩篇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件事情的文章。附帶一提,從網路新聞看到該事件的原住民可望除罪(點此觀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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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8 中國時報 
一棵風倒櫸木木森林法原民法各自解讀 
陳權欣、馬瑞君/新竹報導
出處: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344

司馬庫斯族人因為風倒櫸木事件,導致全體族人過去兩年陷入一種憂傷的情緒之中,族人把他們的遭遇掛到「司馬庫斯網站」,獲得很多學者專家的聲援。但法界人士持不同看法,認為森林法和原住民基本法兩者並不牴觸,而原住民基本法也不能被擴大解釋。

目前在東海大學社會學博士班就讀的施聖文,在網站上發表文章聲援司馬庫斯,強調長期以來,台灣始終處在「部落」與「國家」這種二元對立的思考上,當部落將國家作為抗議的對象時,某種程度也掉入現代國家繁文縟節的程序陷阱中,而不自知。靜宜大學生態系教授林益仁說,如果以司馬庫斯在原住民族發展上所開拓出來的部落主體性的積極作為,這種相當於部落模範生的成績,還被法院以竊盜犯定罪,那麼政府意圖建立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正常對待關係的種種作法,不免令人生疑。 

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習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Owlet補充:這是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但後面還有接一句話"其採取之區域 種類 時期 無償 有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意思就是雖然原住民可以依生活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但是實務執行上的細節還要跟原委會溝通)

另外,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也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及土石、利用水資源。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不過,承審法官認為原住民拿的漂流木上有林務局的編號,因此被認定為竊取國有木,才會判定有罪。法界人士也表示,國有林既是受森林法所規範,即使是原住民在撿拾時也有限制。而原住民地區得從事的非營利性行為中也不包括砍伐國有木,原住民能夠發聲,但不能「劃地為王」宣示其擁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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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454

2007/05/09 中國時報
不應無限上綱  

本報訊

還記得當年排隊等著看電影「與狼共舞」時的感覺嗎?迷戀的不是當時凱文科斯納年輕俊俏的模樣,而是被劇中白人上尉與印地安蘇族人們的友誼感動,不必多談族群融合問題,時間給了一切答案。

在台灣,原住民的憤怒並未隨著94年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而消弭,取而代之的是更多不滿,3個部落長老因將「上帝賜予的禮物」風倒木運回部落遭判刑、罰款,族人北上抗議未果,最後還得要埋石立柱「宣示主權」,捍衛這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埋石、引烽火、宰山豬、塗抹豬血,以實際行動來發聲。在沒有原住民法保障的年代,面對撿拾國有林木動輒吃上官司的局面,原住民只能啞巴吃黃蓮噤聲,但有了法律的保護,為何命運仍相同?

這讓他們憤怒的情緒更難平復,從而以司馬庫斯撿拾風倒櫸木被判刑的案件為濫觴,公開要求承認部落擁有的固有傳統領域,歸還森林自主管理的權利。

遺憾的是,部落的朋友卻忘了任何權利保障並非無限上綱,森林法、原住民法中有關「傳統領域」的規範,雖有模糊空間,尚待林務局和原住民委員會來協商。但這兩者都是特別法,且不相抵觸,更無法從原住民法中擴大解釋,所謂「禁止所有不守規矩的林務人員上山」,完全依法無據。

原住民法的立意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權益、撫平族群歧見,而非再去撕裂、劃大傷口。何況法令的保護有範圍的限制,不是「萬能的護身符」,倘若挾原住民法卻成「劃地為王」,既有違立法初衷,恐怕也不是關心原住民權益者所樂見。

點選此處由不同面向看相關事件

  

  

附件:森林法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
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
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
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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